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的表现是( )。
A: 任命联合国秘书长
B: 非程序事项享有表决权
C: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事项是否属于非程序性享有表决权
A: 任命联合国秘书长
B: 非程序事项享有表决权
C: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事项是否属于非程序性享有表决权
举一反三
-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即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法官的选举( )。 A、经安理会同意交大会表决 B、经安理会和大会并行独立选举产生 C、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D、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 A: A、经安理会同意交大会表决 B: B、经安理会和大会并行独立选举产生 C: C、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D: D、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
- 联合国将根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 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 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 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只适用于非程序事项
- 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享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