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即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举一反三
-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表决时拥有否决权,其反对票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没有否决效果 A: 当有关事项为实质性问题时 B: 当有关事项为程序性问题时 C: 当决定某一事项是否为程序性问题时 D: 当有关事项涉及维持国际和平、制止侵略等问题时
-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的表现是( )。 A: 任命联合国秘书长 B: 非程序事项享有表决权 C: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事项是否属于非程序性享有表决权
-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五大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拥有( )。 A: 投票权 B: 通过权 C: 否决权 D: 发言权
- 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享有否决权。
- 联合国安理会对讨论事项均必须被告”大国一致原则“,五大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