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举一反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A: 乡级 B: 县级 C: 市级 D: 省级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 A: 县级;继续有效 B: 县级;无效 C: 乡级;继续有效 D: 乡级;无效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