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口合同”下,船舶必须到达合同指定的泊位或者租船合同规定船舶抵港后由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时,才开始算装卸时间
举一反三
-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次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 )等规定
-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租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如果船舶所有人没有对其安全性提出任何异议,即被认为船舶所有人默认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
- 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 )。 A: 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者泊位。 B: 船舶已经开始进行装卸货作业。 C: 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的必要准备。 D: 天气条件适宜货物装卸。
- 根据金康合同,如果(),对具体的船舶而言,此类港口或泊位应视为是不安全的。 A: 指定的装卸港口或泊位,船舶只有在大潮时才能到达 B: 在港内只能装载一部分货物,其余部分需在船舶出港后,在港外装载 C: 船舶进入卸货港前,必须在港外驳卸一部分货物后才能进港卸货 D: 港口航道有足够的水深,但装卸泊位没有足够的水深
- 根据金康合同,如果(),对具体的船舶而言,此类港口或泊位应视为是不安全的。 A: A指定的装卸港口或泊位,船舶只有在大潮时才能到达 B: B在港内只能装载一部分货物,其余部分需在船舶出港后,在港外装载 C: C船舶进入卸货港前,必须在港外驳卸一部分货物后才能进港卸货 D: D港口航道有足够的水深,但装卸泊位没有足够的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