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举一反三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 )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 B: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C: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有( )。 A: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B: 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所得 C: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D: 企业承包建设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