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 :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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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全部属于业主[br][/br]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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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 收入属于() A: 车位看管人 B: 业主共有 C: 物业公司 D: 房地产开放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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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收入属于谁?() A: 房地产开发商 B: 物业公司 C: 业主共有 D: 车位看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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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区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电梯做广告,对于其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br/>) A: 电梯是业主共有的财产,在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B: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收入情况 C: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入情况 D: 电梯是业主共有的财产,但广告是物业服务人的投入,其收入应当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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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区物业将地面的公共停车位出租,以下对收入的哪种情况是合理的() A: 出租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收入应为业主共有 B: 出租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收入应为物业所有 C: 出租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收入应物业与业主一方一半 D: 出租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