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超市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元一件的价格卖给乙超市某种型号电饭煲100件,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超市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元一件,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超市两封信均已收到,但采购员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采购主管,该采购主管经向采购经理汇报获批后,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