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举一反三
-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 70 日 B: 60 日 C: 30日 D: 90日
-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50日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 ( )
-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