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白朋武 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2018)辽11民终449号 【案情】 原告白朋武于1951年4月参军,1958年4月复员,1993年12月31日从被告所属的中国工商银行盘山县支行退休。1998年辽宁省工商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将工商银行系统内退休人员退休金并入了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2002年10月8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辽劳社发(2002)118号《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文件,内容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组人员从200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50元,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原告依据此文件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补助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白朋武原系盘锦工行职工,已经退休多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退休后不再属于劳动者范畴,且被告在原告退休后,已将原告的退休金并入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原告的诉求看,其请求是被告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金,该诉求亦不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一审经审委会讨论,裁定驳回原告白朋武的起诉。 白朋武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工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970号民事裁定,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表面看是盘锦工行与白朋武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但实质是中央、省、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抚恤优待特定军人的文件未能得到贯彻落实问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本案各级政府下发的文件亦均是给下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故本案纠纷应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题】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本案处理的依据。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