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1
    2016年2月起,张某与徐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5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16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17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200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1俩,价值3800元,而公安机关当时未立案侦查。在追究张某与徐某的刑事责任时,张某和徐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 张某盗窃合计33800元
    B: 徐某盗窃25000元
    C: 张某盗窃30000元
    D: 徐某盗窃12500元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