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行为应如何处理:()
A: 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 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 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 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A: 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 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 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 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举一反三
- 党员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行为应如何处理:() A: 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n B: 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n C: 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n D: 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 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 黄某在出国前将一批珍贵物品托其好友、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保管。2年后,黄某从国外归来,但郑某谎称保管物不慎丢失,拒不交出黄某托其保管的物品。郑某构成何种犯罪? ? 郑某构成诈骗罪|郑某构成侵占罪|郑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郑某构成贪污罪
- 张某与刘某是邻居,两人经常为小事怄气,张某认为自己经常吃亏,伺机报复,遂找到乡派出所的朋友郑某帮忙出气。郑某表示只要瞅准机会,一定帮忙。后郑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刘某打架斗殴为由,骗得公安局领导批准,对刘某拘留了15天。刘某不服,提出赔偿请求。请问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可否对郑某行使追偿权?理由是什么?() A: 不可以、郑某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因为经过公安局领导的批准 B: 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故意 C: 可以、因为郑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D: 不可以、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种情形未予规定
- 郑某199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3月释放。2005年8月,郑某又因酒后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的认识错误的有()。 A: 郑某虽构成犯罪,但因为是酒后驾驶,可以从轻处罚 B: 郑某构成累犯,因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所犯 C: 郑某不构成累犯 D: 郑某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