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规定:“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或夫“殴妻至折伤’’、“以妻为妾”等情况属于()
举一反三
- 明朝法律规定:“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或夫“殴妻至折伤’’、“以妻为妾”等情况属于() A: “七出”条 B: “违律为婚”条 C: “和离”条 D: “义绝”条
- ()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A: 妻亲 B: 夫亲 C: 妻族 D: 夫族
- ()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
- “毋以妾为妻”说明嫡妻和妾之间在古代婚姻之中的地位没有严格区分
- 呈诉离婚,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离婚的方式。下列关于“呈诉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 A.呈诉离婚是指基于特定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官府诉请离婚的方式 B.“妻杀妾子”、“妻殴夫”等,丈夫可以呈诉离婚 C.“夫典雇妻妾”“夫殴妻至折伤以上”等,妻子可以呈诉离婚 D.呈诉离婚与义绝非常相近,但二者在程序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