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举一反三
-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A: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 机动车行驶证; C: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D: 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E: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有关校车检验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 A: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B: 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C: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 A: 校车使用许可 B: 校车运营证 C: 校车使用登记
-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指的是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可以不配置这些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