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服装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大意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对方来证后,也发现信用证中无信用证类别的规定,请问:我公司是否要等对方修改信用证后才执行
举一反三
-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卖方在审证后发现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可直接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
-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确定来证与合同一致后再发货。
-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3000公吨,单价FOB上海17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520000美元,数量3000公吨。我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3100公吨。请问:若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顺利收汇?并说明理由。
- 我方某公司与外商签订CIF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
- 在以CIF术语成交,L/C支付的出口合同履行中,出口商落实信用证环节包括( ) A: 申请开立信用证 B: 寄送信用证 C: 催证 D: 审证 E: 改证 F: 通知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