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公约中,如构成公—铁,铁—空,公—空联运时,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按毛重每千克不超过( )S.D.R计算。
A: 2.75
B: 8.33
C: 16.66
D: 37
A: 2.75
B: 8.33
C: 16.66
D: 37
举一反三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限额是() A: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包括水运在内,每件货物为920SDR B: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包括水运在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75SDR C: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不包括水运在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8.33SDR D: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如不包括水运在内,每件货物为920SDR
-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时,多式承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每毛重千克不得超过()计算单位的数额为限。 A: 2 B: 2.555 C: 6.76 D: 8.33
- 根据1991年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毛重每千克 。 A: 5SDR B: 4SDR C: 3SDR D: 2SDR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A: 835,2.5 B: 10000,30 C: 920,2.75 D: 666.67,2
-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