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教的条件,从澳大利亚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请分析卖方做法是否有理,买方是否应接受?
举一反三
- A国Moore公司以CIF London的条件,从B国Langton公司购买9000听(tin) 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为箱装,每箱24听。但在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中,只有150箱为每箱24听装,其余箱数为每箱36听装。买方拒收全部货物,卖方争辩说,“每箱24听”字样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论是24听还是36听,其品质均与合同规定相符,因此买方应该接受该批货物。问: (1)你认为卖方争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裁决此案?
- 合同规定糖水橘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橘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橘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拒收货物,买方的做法不合理
-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tex=1.0x1.286]3v/cTROuK+GI274+YtSz3A==[/tex]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tex=1.0x1.286]FMb1ILUwXZUJdGaE1QQ2EQ==[/tex]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tex=1.0x1.286]FMb1ILUwXZUJdGaE1QQ2EQ==[/tex]听或[tex=1.0x1.286]3v/cTROuK+GI274+YtSz3A==[/tex]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 装运一批水果,每箱装15千克.如果每箱装20千克,要装多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