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2
     A国Moore公司以CIF London的条件,从B国Langton公司购买9000听(tin) 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为箱装,每箱24听。但在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中,只有150箱为每箱24听装,其余箱数为每箱36听装。买方拒收全部货物,卖方争辩说,“每箱24听”字样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论是24听还是36听,其品质均与合同规定相符,因此买方应该接受该批货物。问: (1)你认为卖方争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裁决此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