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br][/br]民事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 2006年研;浙大2005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举一反三
内容
- 0
取得时效(上海海事大学 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
- 1
定金与预付款(人大200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 2
有限合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 3
自主占有(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 4
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