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3年内用公司分得利润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需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用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3年内用公司分得利润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需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用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举一反三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公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4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C以房产作价3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无须补交差额,A、B、D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2010年、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C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20万元,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