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掌司法的机关包括
A: 郡
B: 府
C: 省按察司
D: 总督(巡抚)
A: 郡
B: 府
C: 省按察司
D: 总督(巡抚)
举一反三
- 明代地方最高监察机构为(),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并称地方“三司”。 A: 御史中丞 B: 按察司 C: 巡抚 D: 总督
- 下列有关清代官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清代地方最高长官是:八旗驻防将军、总督、巡抚,其中八旗驻防将军官阶最高,总督次之,巡抚再次之 B: 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正式官衔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 C: 清代的地方总督主要有九个: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除此之外,还设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署理专门事务的总督 D: 巡抚在明代本来是巡视地方的监察官,至清代,终于发展成一省地方长官,署理一省政务,其下有承宣布政司和提刑按察司,其长官分别为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负责一省刑狱司法,按察使负责一省民政财税
- 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下面关于地方司法审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B: 府为第二审级,有权决定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上报 C: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D: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 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 州县初审,只审查事实部分 B: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上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 C: 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 D: 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 清代学政直接对本*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和巡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