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二十五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股东会时, 甲享有百分之五十的表决权,乙享有百分之七的表决权,丙享有百分之十三的表决权,丁享有百分之三的表决权。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 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