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7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A: 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 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 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 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私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