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B: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C: 立二等功的,增发20%;
    D: 立三等功的,增发5%。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