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更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嘱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平均
B: 累加
C: 最高
D: 最低
A: 平均
B: 累加
C: 最高
D: 最低
举一反三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平均 B: 累加 C: 最高 D: 最低
-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B: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C: 立二等功的,增发20%; D: 立三等功的,增发5%。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 10% B: 20% C: 30% D: 35%
-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中,对病故军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对生前作出()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