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目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该无效,未予理睬,并将该货销售于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举一反三
- (一)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2013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目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该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12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实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予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8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是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美国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4月1日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美方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将货物售给了另一客户。美方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我方应如何处理?
- 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4月13日以电报形式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5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此时,( )。 A: 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 该接受是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C: 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 在何种条件下,该接受均为是无效接受,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