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美国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4月1日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美方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将货物售给了另一客户。美方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我方应如何处理?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