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美国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4月1日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美方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将货物售给了另一客户。美方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请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我方应如何处理?
举一反三
- 我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外商于7日发电报接受。由于电报传递延误,该接受电报9日才到达我方公司。鉴于市价上涨,我方公司立即回电表示拒绝,外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此项交易是否已经达成?
- (一)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2013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目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该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目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该无效,未予理睬,并将该货销售于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8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是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12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实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予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