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8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8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是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