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丈夫李明为妻子张敏投保保额十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儿子小明,2008年李敏因患癌症去世,在进行理赔时发现,投保单上被保险人张敏的签名并非本人笔迹,经查,为李明代签名,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况应认定为( )
举一反三
- 丈夫李明于1998年为妻子张敏投保保额为十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李明。2000年李明与张敏办理了离婚手续,2002年张敏再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2007年张敏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人应
- 丈夫李明于1998年为妻子张敏投保保额为十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李明。2000年李明与张敏办理了离婚手续,2002年张敏再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2007年张敏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人应() A: 向张敏之子给付十万元保险金 B: 因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明对张敏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C: 向李明给付保险金十万元 D: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向李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 李明为自己投保50万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在保险期内,李明与妻子在一次空难中不幸双双遇难,这种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李明妻子的遗产
- 李明为自己投保50万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和两个儿子,并未确定受益份额。在保险期内,李明因车祸身故,则妻子获得保险金的50%,两个儿子各获得保险金的25%。( )
- 下列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是()。 A: 甲以成为植物人的妻子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额为5万元的定期寿险 B: 乙以1岁的儿子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额为15万元的定期寿险 C: 丙以严重智障的5岁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额为50万元的养老保险 D: 丁以15岁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额为1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