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应当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A: 减速慢行标示;干粉灭火器
B: 停车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
C: 减速慢行标示;安全带
D: 停车指示标志;安全带
A: 减速慢行标示;干粉灭火器
B: 停车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
C: 减速慢行标示;安全带
D: 停车指示标志;安全带
举一反三
-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指的是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可以不配置这些安全装置。
- 以下哪种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 A: 在校车上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B: 将6座的载客汽车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 C: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以85公里的时速行驶 D: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E: 安排学生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 F: 校车上安排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椅应有标识。照管人员座椅不配备安全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 A: 校车使用许可 B: 校车运营证 C: 校车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