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8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敷衍、规避、拖延、放弃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主要有()
    A: 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
    B: 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导致非税收入流失;
    C: 对执收工作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
    D: 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E: 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