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A: 体罚
B: 歧视
C: 变相体罚
D: 侮辱人格行为
A: 体罚
B: 歧视
C: 变相体罚
D: 侮辱人格行为
举一反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或者其他( )的行为” A: 变相体罚;有损身心健康 B: 歧视;侮辱人格尊严 C: 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D: 歧视;有损身心健康 E: 变相体罚;歧视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 罚款 B: 恐吓 C: 辱骂 D: 体罚、变相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