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或者其他( )的行为”
A: 变相体罚;有损身心健康
B: 歧视;侮辱人格尊严
C: 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D: 歧视;有损身心健康
E: 变相体罚;歧视
A: 变相体罚;有损身心健康
B: 歧视;侮辱人格尊严
C: 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D: 歧视;有损身心健康
E: 变相体罚;歧视
举一反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或者其他( )的行为” A: 变相体罚;有损身心健康 B: 歧视;侮辱人格尊严 C: 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D: 歧视;有损身心健康 E: 变相体罚;歧视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A: 体罚 B: 歧视 C: 变相体罚 D: 侮辱人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格尊严的行为。 A: 不利于 B: 有损 C: 侮辱 D: 不良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