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该规定属于哪项条款规定的内容()。
A: 实施细则23条第1款
B: 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C: 实施细则23条第2款
D: 如果非择一引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则可以采用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A: 实施细则23条第1款
B: 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C: 实施细则23条第2款
D: 如果非择一引用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则可以采用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举一反三
- 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比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要大。
- 以下哪些内容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的内容() A: 删除说明书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B: 修改权利要求中错误的附图标记 C: 修改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引用关系错误的缺陷,如从属权利要求5对技术特征A作了进一步限定,但该技术特征A只出现于权利要求4中,但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却将权利要求5写成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经过判断,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D: 删除权利要求书中保护内容完全相同的两项权利要求之一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其他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 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针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做进一步限定。
-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B: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是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C: 对于一个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该功能所涵盖的所有实施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