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出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在此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欠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举一反三
-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出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在此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欠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 200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胡某回国。201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讨论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 胡某于2006 年3 月10 日向李某借款100 万元,期限3 年。2009 年3 月30 日,双方商 议再借100 万元,期限3 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 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 年2 月归还借款100 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 万 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
- 【单选题】• 胡 某与谢某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胡某须于 8 月 20 日向谢某预付定金 20 万元。 8 月 20 日,胡某未支付定金,经谢某催告胡某仍未支付。对此,谢某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 A. • 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B. 请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 C. • 请求强制胡某支付定金 20 万元 D. • 请求强制胡某支付定金 20 万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