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判断对错
举一反三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首先应按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非个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按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委托方没有同类售价的,按委托加工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根据现行政策,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规定的有()。 A: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的,由受托方补缴消费税 B: 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计算 C: 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D: 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也不再征收消费税 E: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