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A: 2015.1.1
B: 2015.5.1
C: 2015.10.1
D: 2015.12.1
A: 2015.1.1
B: 2015.5.1
C: 2015.10.1
D: 2015.12.1
举一反三
- 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A: 农民专业合作社 B: 农民合作社 C: 农村专业合作社 D: 城乡专业合作社
- 根据“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要求,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