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一反三
-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控股股东 B: 实际控制人 C: 董事、监事 D: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Ⅰ.控股股东Ⅱ.实际控制人Ⅲ.董事Ⅳ.监事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Ⅱ、Ⅲ、Ⅳ
- 《公司法》中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司的一些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人员包括()。 A: 控股股东 B: 实际控制人 C: 董事、监事 D: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以下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A: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B: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C: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D: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转让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