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提前( )日向总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 10
B: 15
C: 30
D: 60
A: 10
B: 15
C: 30
D: 60
举一反三
- 用人单位裁员()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 20人、10% B: 30人、10% C: 20人、20% D: 30人、20%
-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 ( )
-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是:用人单位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90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有()。 A: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C: 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D: 裁减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