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举一反三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 ) 的计量器具。 A: 超 5 年使用 B: 经检定合格 C: 超 3 年使用 D: 经检定不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但在( )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A: 商品批发 B: 教学示范 C: 商品零售 D: 产品出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 )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A: 检验设备 B: 计量器具 C: 检验网络系统 D: 指示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