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举一反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 ) 的计量器具。 A: 超 5 年使用 B: 经检定合格 C: 超 3 年使用 D: 经检定不合格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br][/br]出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可以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