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可以不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举一反三
-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平台,需要对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并实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A: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B: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A: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B: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 D: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或者();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司法鉴定文书经过()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