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举一反三
- 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以对甲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
- 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是ABC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对乙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因聘请ABC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审计业务,乙公司对该合伙企业有30万元应付账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可以以其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乙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C: 由于乙公司对合伙企业尚有30万元债务未清偿,甲不得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所欠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 D: 乙公司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