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签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证明内容,应在有效期内将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
举一反三
-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将原证交回,并重新办理新证
- 智慧职教: 进出口列入《农药名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我国对部分农药实施进出口管制,管理批件包括“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和“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其中“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的管理范围为: A: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 B: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但用于工业原料用途的农药 C: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其他农药 D: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但海关提出质疑的农药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按照具体政策规定签发,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持证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口货物通关手续。
-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后,如有需要,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证明。海关签发的证明有: A: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B: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C: 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证明联 D: 出口收汇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