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
举一反三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公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4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