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到装船时该公司才发现只剩下够装450公吨货物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合理吗?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就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且,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但事实上,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其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就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举一反三
- 某化工厂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信用证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该公司装船时发现麻袋只够装450吨货物,为保证及时装船,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50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请问买方这种做法对吗?
- 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作出( )的决定。 A: 收取52 公吨货物 B: 拒收52公吨货物 C: 收取多交货物的1公吨 D: 拒收多交的2公吨货物
-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公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公吨,下列买方的决定是错误的是( )。 A: 收取52公吨货物 B: 拒收52公吨货物 C: 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公吨 D: 拒收多交的2公吨货物
- 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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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 100 公斤,共 1000 袋,合计 100 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 96 公斤,1000 袋共 96 公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货物数量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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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Y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大米的合同。数量是10,000吨,1%左右溢短装。BBY公司交付货物时,实际交付量为9950公吨。然而,在收到货物后,外国买方要求增加货物数量(最少要108.5公吨,最多不超过311.6公吨的大米)。问题:哪里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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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数量为10000吨,短溢装条款是1%。买方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实际交货重量只有9950公吨,要求A 公司补足重量(108.5公吨~311.6公吨的大米)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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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定的贸易合同之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以卖方交货的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提出索赔,该索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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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小麦,信用证规定数量约100公吨,由于运输过程的损耗,实际装船时为99.5公吨。买方以数量不够为由拒收。根据《UCP600》买方拒收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