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女,幼儿园教师)于某日上午带领其执教的幼儿班20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名幼儿失足落入路旁的粪池。李某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一男青年赖某闻讯赶来,找一竹竿约70公分深,但其也不肯跳入粪池救人。最后,一农民赶来跳入粪池救出幼儿,但幼儿已死亡。[br][/br]问:1 对李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麽?[br][/br]2对赖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麽
举一反三
- 智慧职教: 被告人甲某,于某年6月18日上午9时,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乙某(4周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丙某(男,16周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池深约75厘米(半人深),但甲、丙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抢救,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当时已晚,已经停止呼吸。 请问:(1)甲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对丙某应如何处理?
-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
- 请结合下列案例分析论述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案情: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某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 被告人邹某,女,某县幼儿教师。1998年某日上午,邹带十几个幼儿外出游玩,途中,走在最后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因失足跌入路边粪池。邹某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是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闻声后跑到池边观看,并在附近找到一小竹杆,探测烘池深浅,测得粪水约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愿跳下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声呼救,当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却为时已晚,幼儿未能得救,溺水身亡。 [br][/br] 问题:邹某和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 幼儿园教师甲带领9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幼儿李四(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见状向行人大声呼救。路人乙赶来,用竹竿探测粪池约半人深,但甲乙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李四,只是一起高呼求救。待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为时已晚,李四已死亡。则: A: 甲是因其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