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6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该”情形“包括:
    A: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A,B,C,D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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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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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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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E: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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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 丧失商业信誉 B: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 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D: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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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