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出口公司与英国商人按CIF伦敦港出口运动鞋10000双,合同与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8月份,每月装运5000双,允许转船。我公司于7月31日将5000双运动鞋装上“武夷号”轮,取得7月份的提单,又于8月10日将余下的5000双鞋装上“胜利号”轮,取得8月份的提单,两船均在中国香港转船,两批货物均由马士基“贵族号”轮运至目的地。问此操作:(1)是否属于分批装运?(2)卖方还能安全收汇吗,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商按CIF纽约出口运动鞋10 000双,合同与信用证装期7—8月份,每月装运5 000双,允许转船。我公司于7月31日将5 000双运动鞋装上“武夷”号轮,取得7月份的提单,又于8月10日将余下的5 000双装上“胜利号”轮,取得8月份的提单,两船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马士基公司贵族号轮运至目的地。请向:(1)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为什么? (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东风”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转至“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请问: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
- 智慧职教: 我国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河”轮运至目的港。问: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某商品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 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兴东”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环宇”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维多利亚”轮运至目的港伦敦。根据UCP600规定,本案做法不属于分批装运。
-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 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轮运至目的港伦敦。根据UCP600规定,本案做法不属于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