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
A: 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
B: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C: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
D: 偿债务
E: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
F: 产偿债
G: 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 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 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如下处理:( )。
B: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C: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
D: 偿债务
E: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
F: 产偿债
G: 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举一反三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4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公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甲、乙、丙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以货币形式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不久后公司发现丙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A: 丙因出资违约而丧失股东资格,并由甲、乙补足差额 B: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补充责任 C: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E: 由丙自己补足差额,并由甲乙承担补充责任
-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 ) A: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三人分担; C: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