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信用证来得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
举一反三
- 如信用证到达太晚以致无法按照合同日期装运可以向国外买方申请延展装运期。
-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速”装运,该装运期应理解为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买卖合同规定立即装运,开来的信用证的装运期规定为“尽快”装运,该装运期应理解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为“after12thMay2001”,应理解为在2001年5月12日或以后装运
- 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